Posts published at 04/09/2009

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对州的下放

上回我们说道林肯总统一口气通过了三条修正案, 都是在于解放黑人奴隶, 赋予黑人奴隶平等的权利的. 而其中的第十四修正案, 明文规定了州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 从现在的眼光来看, 这条修正案和解放黑人八竿子打不着, 一句话也没有提黑人的问题, 反而好像是中央政府在限制一部分地方政府的权利.

为了理解这条修正案的立法背景, 我们需要回到 1866 年的南方, 看看当时的美国是什么样子.
南北战争前, 北方就有很多有识之士认识到南方奴隶制是血淋淋的丑恶. 虽然北方每年都敦促南方废除奴隶制, 但是南方一点也不鸟北方. 前段时间纪念林肯诞辰200周年的时候, 我看过一本介绍林肯的书, 提了一些南北战争前南方的情况, 里面说, 当时南方阻力很大, 南方的议员在国会天天说什么州情不同; 什么南方经济现状决定了南方只能采取白人专政, 黑人做奴隶; 北方就是阴谋煽动南方动乱; 对南方人权问题进行毫无根据的指责, 粗暴干涉南方内政; 以奴隶制问题为藉口攻击南方伟大资本主义建设等等, 都是当年南方奴隶主天天挂嘴边的话. 搞到最后, 南方一致反对北方对南方黑人人权问题指手画脚, 并且敦促北方反省自己的人权问题, 还企图分裂美国, 自成一个国家. 这样, 林肯和北方有识之士虽然对南方黑人的人权状况很担忧, 但是那这些流氓州一点办法都没有.

在南北战争中, 南方战败了. 北方的军队占领了南方的要塞, 对于拒绝解放黑人的南方奴隶主直接采用武力手段, 于是, 黑人一夜之间解放了. 可是, 江山易改, 性格难易改变. 这样的一夜山河变色, 让优越感很强的南方的白人很生气. 他们认为, 黑人压根就不是人, 怎么就能被解放呢? 于是三K党之类的集团就出现了, 专门宣扬白人至上主义, 残害黑人. 在南方各州被迫承认黑人是人之后, 南方各州的白人又发明了一个新的概念: 黑人不是美国人, 把他们赶回非洲大陆去, 当然, 事实上是赶不回去的, 所以, 他们就在州上建立严刑峻法, 黑人只要犯点小过错, 就立即判处重刑.

到了林肯总统把南方分裂势力打败后, 感到如果不赶快立法保护战争成果, 南方这些流氓州, 就会继续严重的侵犯黑人人权, 使得已经解放的黑人享受不到同等的权利. 所以, 处于重建时期的美国联邦政府才下决心, 一举把限制州的胡作非为写入宪法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的提出, 宣告了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从此, 州政府开始被”正当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这个小紧箍咒控制了 (之前第五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必须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而这个小紧箍咒, 最后落在了对宪法有绝对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手里. 有了这个小紧箍咒, 南方州政府对于黑人的不公平的法律造成的对黑人的诉讼, 只要到了最高法院, 往往都会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为由, 被判违宪. 这样, 南方就不能随随便便绞死黑人, 或者在缺少公正的法律环境的情况下, 审判黑人. 这样, 联邦政府就通过最高法院拿着这个紧箍咒, 一步一步的废除州上不符合权利法案的那些立法和审判(因为他们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这样, 权利法案就逐步的被所有的州所融合, 不但成了限制联邦政府, 也成了限制各个州的法律, 这个, 就是美国司法实践中著名的关于权利法案的联邦和州合并原则. 而这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离不开历史上由ACLU负责最后由最高法院定夺的两个著名的两个判例.

第一个判例叫做 Powell vs Alabama, 是当年南方臭名昭著的对黑人人权侵害的一个突出例子. 说在大萧条的年代, 1931年, 9位不到20岁的黑人, 其中两位还是14岁以下, 在美国深度南方的Alabama 州火车上, 和白人发生了冲突. 于是, 他们很暴力的把几个白人扔出了开得很慢的车. 几个白人立即招呼附近小镇上的白人去围攻这些火车上的黑人. 于是, 这些黑人被抓住了, 以强奸罪, 在Alabama 一个叫做Scottsboro 的小镇上, 以一天的时间, 被一个全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死刑(除了两个未成年的). 不仅如此, 为这几位黑人辩护的律师, 甚至到上庭的时候, 才知道要辩护什么. 这样的案件, 在当时美国南方, 一般都是这样的结果, 即黑人只要犯一点点错误, 或者没犯错误, 只要有人看你不爽诬告一下, 马上就能判罪, 而且陪审团几乎都是白人, 往往都是被有色眼镜遮住思考.

不管怎么说, 这几位上诉了, 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也很糊涂(州是南方州), 驳回了上诉. 这样, 这件案子, 就由当时还很年轻的ACLU (成立于1922年), 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如我们前面所说, 立即动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紧箍咒, 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宣判, 最高法院的意见是: 本判决是违反宪法的, 因为对于他们在上庭之前一直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 这已经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这样, 这件案子的判决, 就这么被最高法院给否决了. 在这件事情上, 最高法院已经在间接批评阿拉巴马州的最高法院了, 可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还是不开窍, 于是就有了第二个判例.

这个判例, 还是一样的事情, 不一样的人. 话说 Alabama 被最高法院否决了以后, 毫不气馁, 换了个地方, 重新审理上面的案子. 这次他们学乖了, 先审一个叫做 Patterson 的, 因此这个案例叫做 Patterson v. Alabama. 在找陪审团的时候, 以”黑人素质不够, 不能让他们做陪审员” (这话怎么这么熟悉?) 为由, 拒绝黑人做陪审员, 还是清一色白人陪审团. 于是, 几乎是同样的轨迹, 判处死刑. 州最高法院顺水推舟, 同意死刑, 案子有一次被强悍的 ACLU 推到了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一看, 还有这么无耻的州最高法院啊, 上次都扇过你左耳光了, 难道这次把右边送过来让我继续扇. 好吧, 您这么喜欢SM, 我继续扇就是. 于是联邦最高法院继续让州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并且再次强调, 地方法院一再从陪审团中蓄意排除黑人, 已经违反的宪法第14修正案, 如果州最高法院还是不改变决定, 最高法院就继续盯着这个案子. 这样州法院没辙了, 最终, 地方法院取消了死刑的判决, 判处 Patterson 75年有期徒刑 (这个还是不公平的, 但是已经是当年最高法院能做到的最多的了).

其实, 第十四修正案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直到1995年的世纪大审判(O. J. 辛普森谋杀案) 都能看到影子. 虽然全美国人都知道这哥们杀了人, 但是因为糊涂的警察在逮捕的时候没守程序, 以及之前严重种族歧视的言论被辛普森的律师挖了出来, 还有 DNA 鉴定当时还是新技术, 不太可信, 以及律师认真选择了大部分是黑人的陪审团(就是把陪审团中觉得对 OJ 不利的人用第十四修正案给踢出去, 理由是他们可能违反公正法律原则), 等等原因, 使得在刑法法庭上, 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样的不合常理的事情, 如果结合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这个小紧箍咒看, 就会清楚多了.

下次, 我们八卦ACLU的这些这些自由派, 是怎么为 天天叫嚣着推翻美国政府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群人–美国共产党 的言论自由打官司并且赢得成功的.

PS: 本文中所说的美国南方流氓州等言论, 均指当年的情况, 不代表这些州现在流氓. 本人的任何内容, 不应解读为攻击美国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领导人.

从权利法案到第14修正案

今天我们八卦一下民权运动之前, 公民自由联盟是怎样和最高法院一起, 运用宪法第14修正案, 推翻各州的违反权利法案的判例的. 文章太长, 我分几个部分贴.

我们先介绍一下背景知识. 美国的权利法案, 是詹姆士.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这两位开国领袖提出的, 一共十条, 作为宪法的修正案.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法案呢, 我们长话短说, 主要是两派妥协的结果. 当年宪法起早的时候, 并不是人人同意的, 实际上, 当时美国的开国领袖就有两派, 一派叫做联邦党人, 主要是主张要成立一个联邦政府, 统一负责国防, 外交和经济等事务. 还有另一派, 叫做共和党人(不是现在的共和党), 他们主张政府越小越好, 人民的权利乃是最重要的. 联邦党人着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 也就是 United States, 首先要做的就是修订一个被各州接受的宪法. 当年, 联邦党人为了让各州人民支持他们的主张以及起草的宪法, 专门写了赫赫有名的 < 联邦党人文集>, 这本当时出版的书, 从各个方面, 阐述了为什么要建立中央政府, 这个政府将会是什么样子的, 等等. 而另一派呢, 就是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了, 他们从心里喜欢自由, 不喜欢事无巨细的大政府 (杰弗逊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独立宣言里面就提到了人的自由). 但是当年吵吵嚷嚷的, 连个宪法都颁布不了也不是办法. 因此, 他们决定向联邦党人让步, 但是条件是必须在宪法中加入和人权, 自由有关的条款, 否则, 他们就抵制联邦党人的宪法. 这样, 因为两派的均衡, 身为联邦党人的詹姆士.麦迪逊, 起草了十二条权利法案(最后十条被通过), 这样, 开国分成两党的不和谐的美利坚合众国, 就在两党的吵吵闹闹的不和谐中, 颁布了宪法和随后的十条修正案. 这种不和谐一直延续到现在, 现在美国的民主共和两党, 到现在还继续不和谐.

权利法案, 说到底, 就是说, 人民有这样那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联邦政府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 比如说, 全世界有名的也是引用最多的第一修正案是这样说的: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注意这个地方的字眼是”国会不得”, 也就是说, 这些权利本来就是人民的, 国会(联邦政府)压根没有任何权利剥夺. 权利法案的深远意义, 再怎么说都不为过. 可以说, 美国精神的实质, 就在权利法案里, 如果没有权利法案, 美国就是一个普通的资本主义国家, 就像英国, 加拿大, 意大利这些国家一样, 普普通通, 不够资格称为自由的灯塔, 也不会有一代一代的移民为了躲避土豆的饥荒, 教会的迫害, 纳粹的迫害或者某某主义的迫害, 来到美国.

当然, 事物都是两面的. 权利法案的第十修正案说: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就是说, 权利法案本身, 并不能推广到州. 因为权利法案是对联邦政府做限制的. 开国领袖们很小心的规定了宪法的推广范围, 自然是为了避免联邦政府变成巨无霸, 干涉州的事务. 自然, 这种小心是必要的, 因为我们看到太多的中央政府干涉地方事务造成地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例子了. 但是, 一旦州做的事情, 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违反了公平和正义, 甚至侵犯了人权的时候, 联邦政府也拿他没办法. 这种小心, 就间接造成了以后旷日持久的州权和联邦权之间的冲突, 以及长久的权利法案能否推广到州的辩论. 而最突出的一个例子, 就是南方各州恶疾难除的种族迫害和奴隶制. 这种过分的谨慎, 直到林肯政府趁着战争的胜利和民意的一致同意, 一口气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13, 14, 15) 后, 才得到纠正. 其中, 第13条是解法黑人奴隶宣言的宪法化, 没什么有趣的, 第15条, 是给黑人投票权, 第14条才是最重要的, 也是上个世纪6,7十年代民权运动时常常引用的一条重要的宪法修正案, 我先把这条修正案的第一款贴在下面, 下次接着八卦.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PS:
1. 翻遍整个中文互联网, 终于从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goodgoodStudyDaydayUp/web/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找到了一个翻译, 好像还是唯一的翻译 …
2. 在美国生孩子, 孩子就是米国人的法律依据就这条.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