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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参考In Defense of American Liberties: A History of the ACLU 但经过了我的编译和总结, 也参考了其他一些资料)

没有什么事情是一帆风顺的, 100 年前的美国就是这样的例子.

1914 年, 欧洲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其实这是一场欧洲的战争, 美国只是在旁边看着. 到了1917年, 美国政府感觉到利益和胜利都向自己招手, 于是对德国宣战. 美国是一个传统上执行孤立主义的国家, 加上欧洲和美国的亲缘关系, 大部分的美国人是不愿意帮助任何一方的。 美国的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者也将这场战争解读为帝国主义战争, 因此也宣传让美国不要介入, 让劳工阶层不要参军。

在美国国会已经宣战的情况下, 国内依然有反对意见, 美国政府自然很生气。 为了和谐反对意见, 美国政府和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严厉的法令, 如间谍法,  这些法律看上去是为惩罚通敌卖国的, 其实落实下来, 就是抓反战人士. 美国很多社会主义政党的全部的分支, 能够在一夜之间全部被司法部门的没有搜查证的执法人员捣毁. 当时美国的一些所谓的爱国商人, 还组织了一个爱国联盟, 其实就是私人武装, 宣扬爱国, 暴力迫害持有反对意见的人。 他们居然在1917年7月3日, 为了第二天国庆大典的和谐气氛, 在全国各地冲入剧院, 沙龙等人聚集的地方, 一举抓捕六千多可疑人士, 全部在未经正常程序审判的基础上投入监狱, 而这是美国宪法的人身保护条款明令禁止的。 美国的大学也失去了独立性, 不够”爱国”或者反战的教授不被允许任教. 以自由和独立著称的纽约时报, 在 CLB (ACLU前身) 成立的时候, 在报纸上写道: “监狱在等着这些人呢. 言论自由当然是重要的, 但是也是有限度的. 一个国家在卷入战争的时候, 好的国民应该为国家的好处和福利着想”. 华盛顿邮报也为政府的这些袭击打气, 说在此关键时候,对于对自由的侵犯的指控是吹毛求疵。 就这样,从上到下,全国一致的在迫害持有反对意见的人。

每天, 全国数不清的人被秘密警察和爱国私人武装逮捕, 报纸上充斥着支持战争的言论. 任何反对战争的人都和受共产国际这种外部势力挑唆划上等号。 就连非常支持战争非常爱国的某个导演, 因为在拍摄美国版开国大典的时候, 不小心把英国的形象塑造的高大了一点, 让美国军队不够光荣正确, 也按照间谍法被判刑.  美国邮政宣布审查邮件, 并拒绝邮寄任何有反战言论的出版物. 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公共信息部, 用现在的话说叫真理部, 用大家都知道的说一百次谎言就成了真理的方法, 向社会宣扬战争的好处. 国会也坚持多数人的民主的概念, 宣称只要有大多数人同意了, 国家意志就可以毫无障碍的强加给任何公民. 连因为宗教原因不愿参与战争的一些基督徒, 也被关押受审, 侵害了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他们实践宗教的自由.

ACLU 的创始人 Roger Baldwin 原来是 St Louis 当地的一个律师, 当时我们学校社会学系的一名教授. 他到了东部海岸之后, 亲眼见到了这些情况, 决定成立一个旨在保护公民权力的机构. 当时这个机构的名字叫做 CLB, 公民自由局, 专门为那些因为违反间谍法而受到迫害的被告辩护. CLB 当时成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公民权力, 一方面, CLB 立志于从政府和狂热爱国分子手里, 争取异端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 CLB 又要和实用妥协主义做斗争 (有些进步党人和改革派, 认为赋予政府更多的权力让政府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革, 就可以制造一个完全美好的未来, 为此他们不惜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如读历史的大家所知, 第三帝国和当时的日本走了第一条路, 变成了法西斯和战争狂; 苏联和一些其他国家走了第二条路, 成了 1984  国, 一批一批的人被清洗. 只有美国好像天生受到上天的眷顾, 不偏不倚的走了中间这条路, 巧合乎?

或许因为 Roger Baldwin 和我们学校历史上的关系, 我可以在图书馆查阅到很多 ACLU 的书. 有本书这样写道: “Roger 认识到, 民主并不是自由的同义词, 多数人的意见并不能消除少数人拥有异端的权力, 他感到只有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出发, 才能改变现状. 因此, 他把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当成 CLB 的宗旨, 而不考虑这些言论本身的内容和对错. “  Baldwin 是一个温和的, 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 创办 CLB 之后, 他要邮寄印刷材料, 还提前和美国司法部打招呼, 在确信材料没有违反上面说的间谍法之后,才开始印刷。 因为邮局拒绝邮寄一些邮件,他还事先问了邮局这样的出版物有没有问题,邮局说没有问题。 即使是这样的小心, 最后邮局还是偷偷的把他邮寄的 3500 份材料拦截了。 虽然 Baldwin 告上了邮局,但在当时,这种案子只能是不了了之。 就是这样的一个温和的推动公民权利的人,也被联邦政府看上了。 1918年,美国司法部门切断了 CLB 的电话, 并且胁迫房东驱逐 CLB。 八月,联邦执法人员持枪闯入办公室,开始抄家。 友善的 Baldwin 几乎是温和的协助了他们的抄捡,联邦公诉人如获至宝的在日后拿这些抄捡来的材料诉讼 CLB 颠覆国家政权,这是后话。 政府看不惯 Baldwin, 而Baldwin 却依然继续工作, 那么, 政府必定会找理由继续惩罚 Baldwin。 终于,他们发现按照征兵法, Baldwin 是一个应该到征兵局注册的人, 而 Baldwin 却没注册。 就这样,他们弹冠相庆,逮捕了 Baldwin, 在一场毫无理由的法庭辩论上,宣布胜利,并且把 Baldwin 关进了监狱, 时间是一年。 其实, 没有任何一个监狱能锁住一颗自由的心, Baldwin 把这段经历看作是“去政府度假”, 他在自己的 TODO 表上,写下了在监狱期间要做的事情, 要写的文章,直到一年后出狱。

Baldwin 在1919年出狱后,开始了组建 ACLU 的历程。  ACLU 成立的初期,有两种人,一种是坚决的自由斗士,在原则上决不妥协, 认为和当时混帐的司法部门协商简直是与虎谋皮; 另一种是坚定的渐进主义者,一次一次的把各种各样的 case 上诉到最高法院。 前一种,让 ACLU 在这么多年,即能够为共产主义者辩护,也能为3K党辩护,从不因为言论的内容而区别对待; 另一种,则不断的取得一些小的进步,解开冰冻三尺的严寒, 一次不行,两次,通过一个个著名的判例,让政府终于被宪法牢牢约束(ACLU是最高法院的老主顾, 每年,除了美国政府外,和最高法院打交道最多的,就是ACLU, 一年 ACLU 要处理数以千计的例子, 其中的核心案例,通常最后都是最高法院裁定)。 而 Baldwin 作为 ACLU 早期的领导,在原则和实践两个层面都能处理好, 实在是一位划时代的领导者。

(Update, 感谢细心的读者, 原文有一些笔误, 已经改正)

第四修正案和跨州追捕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也就是权利法案第四条, 原文是: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翻译成中文是: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http://usinfo.org/zhcn/GB/PUBS/LivingDoc/billrights.htm)

很显然, 聪明人一眼看出来这一条, 就是限制公权对人民权利的毫无理由的迫害. 特别的, 作为执法机关的警察, 若无司法机关颁发的许可令(行政机关无权颁发搜捕令), 是不得随便拘捕公民的. 并且, 搜捕状上, 具体写清楚了警察可以做的事情和可以抓的人. 通常, 搜捕状是一个州内有效的, 州之间一般不互相承认搜捕状. 所以, 一个州的警察, 即使有搜捕状, 也没有任何权利到其他州去抓人, 除非这个警察是联邦政府的警察, 带有联邦法院的搜捕令. 喜欢美剧 24 的朋友们都知道, 杰克-鲍尔 常常对着 FBI 的上司大喊大叫要搜捕状, 否则去搜查恐怖分子也是非法的. 电视剧里面, 往往都是杰克很聪明, 上司很混蛋, 往往不给搜捕状. 所以鲍尔先生就违反规则老自己瞎搞, 结果搞到最后, 把自己搞到国会听证席上去了, 被一群参议员狂问问题.

那么, 就不能跨州追捕了? 不完全是, 警察照样可以开着车在高速公路上跨州”追”, 但是已经没有权利去”捕”这个罪犯了, 只能委托当地警察. 如果被抓住了, 警察也不能把他押回, 而是要当地警察, 甚至是当地法院处理这个事情, 而跨州的那些警察只能把这个人犯罪的证据交给当地警察处理.

总之,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 地方政府想要跨州追捕, 这事情基本上是没什么希望的. 这个情况就造成了一些好玩的结果. 第一就是”随法律迁徙”. 一个州里面非法的事情, 到另外一个州就不非法了. 所以, 想结婚的同性恋就换个州把婚结了, 让原来州的那些反对同性恋的地方官员吹胡子瞪眼; 或者, 在废除奴隶战争前, 在南方逃脱的奴隶其实按照南方州法律是有罪的, 他们逃到北方, 南方的警察也不能跨州追捕, 就眼睁睁看人家在北方成为了自由人; 或者, 美剧里面常常有对话说, “你这鸟样, 搬到东西海岸去”, 这就是说, 中部保守州不认同某些行为, 而东西海岸比较自由, 所以喜欢自由的人都往东西海岸迁徙. 这些美国历史上发生的事情和流行文化里面的现象, 都是因为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和适用范围界定, 才显得可能.

但是这世界上, 有一种犯罪, 是恶疾难除的, 还非要跨州追捕不可. 这就是所谓的 hate crime (仇恨罪). Hate Crime, 就是基于宗教, 文化背景, 种族, 价值观, 性取向, 政治观点, 所属政党等为正确与否的判断依据, 恶意攻击和侵害实践不同观点的人的犯罪. 这里面, 常常听说的就是天主教徒持枪血洗流产诊所(天主教反对堕胎), 白人精英主义者歧视和欺负有色族裔等. 虽然美国一直在推动社会的宽容, 用严厉的手段打击这些歧视和不公平, 但是不宽容的人和事情总是存在的. 所以要不断的立法限制这种 Hate Crime.

基本上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文明国家都有针对这种犯罪行为的立法. 在美国, ACLU 也一直在推动美国在 Hate Crime 上更加严格的打击力度. 但这个问题很纠结也很难辩论清楚, 原因在于对不同观点的恶意攻击, 特别是轻度的言语和行为骚扰, 既可以牵强的认为是实践言论自由, 也可以理解为是犯了 Hate Crime. 怎么界定基于 Hate 的犯罪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加上不同的州, 观点和法律不一样, 在一个州的犯罪到另一个州就变得合法, 这样, 即使犯罪了, 也不能跨州拘捕, 就造成了不同的州对 Hate Crime 的界定不一样. 这时候, 就需要联邦政府的协调.

最近, 乘着民主党控制参众两院的机会, 国会众议院已经通过了一个叫做 H.R. 1913 的法令, 旨在让联邦政府帮助地方政府, 惩罚 Hate Crime. 因为联邦政府有跨州追捕的权利, 也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地方对 Hate Crime 的调查和宣判. 照现在的民主党控制国会的样子看, 这个法律是肯定会通过的. 到时候, 犯 Hate Crime 的不宽容的分子, 就会迎来地方政府委托联邦政府 FBI 跨州抓捕的特殊待遇了.

归根到底, 这些法律, 都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 历史证明, 如果没有法律和正义, 而是靠一时包青天, 弱势群体随便怎样都得不到长效的, 持久的保护. 试想, 如果有人敢在大街上叫我”小黄人, 滚回亚洲去” 这种话(当然从来没有过), 我想到的, 不是告诉他我们”小黄人”也有原子弹, 以便让他很害怕; 而是合法声张自己的权利, 告死丫挺的. 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 如果遇到歧视就比家里有没有XY蛋, 这心态就和小孩子比谁鸡鸡大尿的远一样. 似乎鸡鸡大了, 就可以不受歧视了, 或者就可以歧视鸡鸡小的了. 用弗洛伊德的话说, 这是典型的 Penis Envy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nis_envy ). 其实小时候的经验就告诉我们, 随你是不是当年迎风尿八仗, 等你顺风尿湿鞋的时候, 还是免不了被歧视. 实践中最好的方法, 不是比鸡鸡大, 而是能建立一个不需要比鸡鸡大也能相互尊重的公正体系, 而这样的体系, 就是要靠这些立法来一步一步建立.

权利法案融合的补充和一些小历史

上次我们说到权利法案由于第十四修正案的作用, 逐步的融合到了州, 使得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那么, 我们第三世界的无产阶级要问了: 美国的开国领袖们, 为什么能够这么牛比呐? 他们是怎么想到权利法案这个东西的呢? 又为什么托马斯*杰弗逊这样的神人能够在两百多年前就预见到权利法案这个强悍的威力呢? 这一节, 我就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我的答案是: 他们只是看看英国觉得权利法案挺好的, 觉得有权利法案保护的日子吃饭香, 睡觉甜, 所以自己也想弄一个, 用来限制政府. 当时谁也没有预见到这十条几百年后的威力. 不过, 既是偶然也是必然的结果是, 这十条和原来的宪法, 正好设计了一个好的体制, 使得在正确的时候, 总正确的人, 扛着宪法和权利法案的旗帜, 把这个国家往好处引, 使得这些法案的价值长历长新.

我的论断的第一部分来自于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 第 84 篇. 上节我们已经介绍过了联邦党人文集这样一个重要的介绍美国宪法订立背景的重要历史文献. 在这第84篇, 也就是倒数第二篇中, 汉密尔顿旗帜鲜明的反对通过权利法案. 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原有的宪法已经包含了权利法案里的很多的权利, 比如陪审员制度等; 并且, 美国宪法假定没有赋予国会的权利一律属于人民. 既然国会没权限制言论自由, 又为什么多此一举的写到”国会不许限制言论自由”呢? 况且, 要列举出国会不能做的事情永远列举不完, 这样, 权利法案没有规定的权利, 岂不是国会就有空子可钻了么”? 其实, 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的出发点是一样的: 不属于国会的权利由人民保留. 但是杰弗逊的一定要明文写下来, 而汉密尔顿认为早就被蕴含了, 不需要明文写下来.

历史的车轮走到了今天, 我们现代人事后诸葛亮的看当年的宪法, 都会深深的感叹还是写下来好(比如政教分离的第一修正案, 避免了多少宗教之间的争斗). 写下来, 人民的权利主张才理直气壮. 而历史告诉我们, 不写下来的权利, 往往就被侵犯. 为什么呢, 因为汉密尔顿把治国者, 都想成理解国父们一片苦心订立宪法的聪明人, 而不是普通的有私利的人. 对于理解宪法订立意义的道德高尚的圣人来说, 自然注意不去侵犯公民的利益; 可是, 对于法律和道德的修养都算不上很好的普通人, 对, 我们身边的普通人, 包括我们自己, 一旦觉得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胁, 就必然的会想尽一些办法来消除威胁, 维护私利. 如果这些普通人正好又拥有的公权力(进入政府), 那么, 他们就可以使用公权力来侵犯公民的利益, 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甚至剥夺”人民权”. 回想 19世纪美国南方州政府纵容的罪恶的奴隶制度, 20世纪, 纳粹对身为德国公民的犹太人的迫害, 红色高棉制造的人间惨祸等等就知道, 公共权力这个猛兽, 并不是永远受到人民制约的, 只要这个政权釜底抽薪的宣布统治的对象是奴隶, 是劣等的犹太人, 是有原罪的资本家, 或者是现行反革命, 那么, 这些统治对象, 连人民都算不上, 何谈什么人民权利呢? 对这些人, 政府岂不是不侵犯白不侵犯? 所以, 政府可以”光明磊落”的搞集中营, 杀人, 大清洗, 没收财产, 种族灭绝, 或者政治迫害.

拥有不受限制的公权力后胆大妄为几乎是人的天性, 甚至可以从基因自私论里面找到论据. 有句真理叫做权利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可以说是入木三分. 汉密尔顿把日后执政的人想得太好, 而杰弗逊则较为谨慎, 因此一直强调要通过权利法案写清楚那些公权力无论如何也不能僭越的雷池, 以便使得后世人, 是尧舜, 国家昌盛; 是桀纣, 人民权利也不受骚扰. 这就是正宗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一旦有了一个”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体制和框架, 就会有一代一代的伟大的人去修正完善这个系统, 达到更优; 相反, 如果设计出一个互害的, 联邦政府和人民权利严重冲突的体制, 那么后世即使有尧舜, 也会回天乏术, 这就是体制的好坏的巨大差异. 具体来说, 权利法案能融合入各州, 固然离不开杰弗逊和麦迪逊的洞见, 也离不开林肯总统的南北战争的努力. 没有南北战争的胜利, 第十四修正案是永远没法通过的; 但是没有第五修正案的铺垫, 以及权利法案规定的那些国会不得僭越的属于人民的权利, 即使有了第十四修正案, 人民, 尤其是黑人, 还是不能从州那里拿回本属于他们的被州野蛮剥夺的权利. 但有了好的体制, 自然会有林肯, 会有宾汉姆(J. Bingham, 第十四修正案的起草人, 以及权利法案融入州的设想的最早提出者).

我们都知道, 不写下来的东西, 就是潜规则, 就可能被打破; 写下来的东西, 就是成文的台面上的东西, 就成了体制的一部分, 打破成本就很高. 而权利法案, 和原来的宪法的条文一起, 就成了一个很难被打破的好体制. 这个体制, 如我们前面举的例子中所述, 到了解放黑人和民权运动的时候, 自然而然的, 就被一条修正案导引一下, 来自18世纪的天赋人权的涓涓暖流, 加上各界人士在这个好的体制下的不断努力, 就慢慢吹化了种族歧视这样一个冷入骨髓的冰山.

人民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 是一条规则, 不是潜规则.

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对州的下放

上回我们说道林肯总统一口气通过了三条修正案, 都是在于解放黑人奴隶, 赋予黑人奴隶平等的权利的. 而其中的第十四修正案, 明文规定了州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 从现在的眼光来看, 这条修正案和解放黑人八竿子打不着, 一句话也没有提黑人的问题, 反而好像是中央政府在限制一部分地方政府的权利.

为了理解这条修正案的立法背景, 我们需要回到 1866 年的南方, 看看当时的美国是什么样子.
南北战争前, 北方就有很多有识之士认识到南方奴隶制是血淋淋的丑恶. 虽然北方每年都敦促南方废除奴隶制, 但是南方一点也不鸟北方. 前段时间纪念林肯诞辰200周年的时候, 我看过一本介绍林肯的书, 提了一些南北战争前南方的情况, 里面说, 当时南方阻力很大, 南方的议员在国会天天说什么州情不同; 什么南方经济现状决定了南方只能采取白人专政, 黑人做奴隶; 北方就是阴谋煽动南方动乱; 对南方人权问题进行毫无根据的指责, 粗暴干涉南方内政; 以奴隶制问题为藉口攻击南方伟大资本主义建设等等, 都是当年南方奴隶主天天挂嘴边的话. 搞到最后, 南方一致反对北方对南方黑人人权问题指手画脚, 并且敦促北方反省自己的人权问题, 还企图分裂美国, 自成一个国家. 这样, 林肯和北方有识之士虽然对南方黑人的人权状况很担忧, 但是那这些流氓州一点办法都没有.

在南北战争中, 南方战败了. 北方的军队占领了南方的要塞, 对于拒绝解放黑人的南方奴隶主直接采用武力手段, 于是, 黑人一夜之间解放了. 可是, 江山易改, 性格难易改变. 这样的一夜山河变色, 让优越感很强的南方的白人很生气. 他们认为, 黑人压根就不是人, 怎么就能被解放呢? 于是三K党之类的集团就出现了, 专门宣扬白人至上主义, 残害黑人. 在南方各州被迫承认黑人是人之后, 南方各州的白人又发明了一个新的概念: 黑人不是美国人, 把他们赶回非洲大陆去, 当然, 事实上是赶不回去的, 所以, 他们就在州上建立严刑峻法, 黑人只要犯点小过错, 就立即判处重刑.

到了林肯总统把南方分裂势力打败后, 感到如果不赶快立法保护战争成果, 南方这些流氓州, 就会继续严重的侵犯黑人人权, 使得已经解放的黑人享受不到同等的权利. 所以, 处于重建时期的美国联邦政府才下决心, 一举把限制州的胡作非为写入宪法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的提出, 宣告了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从此, 州政府开始被”正当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这个小紧箍咒控制了 (之前第五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必须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而这个小紧箍咒, 最后落在了对宪法有绝对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手里. 有了这个小紧箍咒, 南方州政府对于黑人的不公平的法律造成的对黑人的诉讼, 只要到了最高法院, 往往都会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为由, 被判违宪. 这样, 南方就不能随随便便绞死黑人, 或者在缺少公正的法律环境的情况下, 审判黑人. 这样, 联邦政府就通过最高法院拿着这个紧箍咒, 一步一步的废除州上不符合权利法案的那些立法和审判(因为他们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这样, 权利法案就逐步的被所有的州所融合, 不但成了限制联邦政府, 也成了限制各个州的法律, 这个, 就是美国司法实践中著名的关于权利法案的联邦和州合并原则. 而这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离不开历史上由ACLU负责最后由最高法院定夺的两个著名的两个判例.

第一个判例叫做 Powell vs Alabama, 是当年南方臭名昭著的对黑人人权侵害的一个突出例子. 说在大萧条的年代, 1931年, 9位不到20岁的黑人, 其中两位还是14岁以下, 在美国深度南方的Alabama 州火车上, 和白人发生了冲突. 于是, 他们很暴力的把几个白人扔出了开得很慢的车. 几个白人立即招呼附近小镇上的白人去围攻这些火车上的黑人. 于是, 这些黑人被抓住了, 以强奸罪, 在Alabama 一个叫做Scottsboro 的小镇上, 以一天的时间, 被一个全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死刑(除了两个未成年的). 不仅如此, 为这几位黑人辩护的律师, 甚至到上庭的时候, 才知道要辩护什么. 这样的案件, 在当时美国南方, 一般都是这样的结果, 即黑人只要犯一点点错误, 或者没犯错误, 只要有人看你不爽诬告一下, 马上就能判罪, 而且陪审团几乎都是白人, 往往都是被有色眼镜遮住思考.

不管怎么说, 这几位上诉了, 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也很糊涂(州是南方州), 驳回了上诉. 这样, 这件案子, 就由当时还很年轻的ACLU (成立于1922年), 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如我们前面所说, 立即动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紧箍咒, 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宣判, 最高法院的意见是: 本判决是违反宪法的, 因为对于他们在上庭之前一直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 这已经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这样, 这件案子的判决, 就这么被最高法院给否决了. 在这件事情上, 最高法院已经在间接批评阿拉巴马州的最高法院了, 可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还是不开窍, 于是就有了第二个判例.

这个判例, 还是一样的事情, 不一样的人. 话说 Alabama 被最高法院否决了以后, 毫不气馁, 换了个地方, 重新审理上面的案子. 这次他们学乖了, 先审一个叫做 Patterson 的, 因此这个案例叫做 Patterson v. Alabama. 在找陪审团的时候, 以”黑人素质不够, 不能让他们做陪审员” (这话怎么这么熟悉?) 为由, 拒绝黑人做陪审员, 还是清一色白人陪审团. 于是, 几乎是同样的轨迹, 判处死刑. 州最高法院顺水推舟, 同意死刑, 案子有一次被强悍的 ACLU 推到了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一看, 还有这么无耻的州最高法院啊, 上次都扇过你左耳光了, 难道这次把右边送过来让我继续扇. 好吧, 您这么喜欢SM, 我继续扇就是. 于是联邦最高法院继续让州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并且再次强调, 地方法院一再从陪审团中蓄意排除黑人, 已经违反的宪法第14修正案, 如果州最高法院还是不改变决定, 最高法院就继续盯着这个案子. 这样州法院没辙了, 最终, 地方法院取消了死刑的判决, 判处 Patterson 75年有期徒刑 (这个还是不公平的, 但是已经是当年最高法院能做到的最多的了).

其实, 第十四修正案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直到1995年的世纪大审判(O. J. 辛普森谋杀案) 都能看到影子. 虽然全美国人都知道这哥们杀了人, 但是因为糊涂的警察在逮捕的时候没守程序, 以及之前严重种族歧视的言论被辛普森的律师挖了出来, 还有 DNA 鉴定当时还是新技术, 不太可信, 以及律师认真选择了大部分是黑人的陪审团(就是把陪审团中觉得对 OJ 不利的人用第十四修正案给踢出去, 理由是他们可能违反公正法律原则), 等等原因, 使得在刑法法庭上, 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样的不合常理的事情, 如果结合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这个小紧箍咒看, 就会清楚多了.

下次, 我们八卦ACLU的这些这些自由派, 是怎么为 天天叫嚣着推翻美国政府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群人–美国共产党 的言论自由打官司并且赢得成功的.

PS: 本文中所说的美国南方流氓州等言论, 均指当年的情况, 不代表这些州现在流氓. 本人的任何内容, 不应解读为攻击美国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领导人.

从权利法案到第14修正案

今天我们八卦一下民权运动之前, 公民自由联盟是怎样和最高法院一起, 运用宪法第14修正案, 推翻各州的违反权利法案的判例的. 文章太长, 我分几个部分贴.

我们先介绍一下背景知识. 美国的权利法案, 是詹姆士.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这两位开国领袖提出的, 一共十条, 作为宪法的修正案.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法案呢, 我们长话短说, 主要是两派妥协的结果. 当年宪法起早的时候, 并不是人人同意的, 实际上, 当时美国的开国领袖就有两派, 一派叫做联邦党人, 主要是主张要成立一个联邦政府, 统一负责国防, 外交和经济等事务. 还有另一派, 叫做共和党人(不是现在的共和党), 他们主张政府越小越好, 人民的权利乃是最重要的. 联邦党人着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 也就是 United States, 首先要做的就是修订一个被各州接受的宪法. 当年, 联邦党人为了让各州人民支持他们的主张以及起草的宪法, 专门写了赫赫有名的 < 联邦党人文集>, 这本当时出版的书, 从各个方面, 阐述了为什么要建立中央政府, 这个政府将会是什么样子的, 等等. 而另一派呢, 就是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了, 他们从心里喜欢自由, 不喜欢事无巨细的大政府 (杰弗逊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独立宣言里面就提到了人的自由). 但是当年吵吵嚷嚷的, 连个宪法都颁布不了也不是办法. 因此, 他们决定向联邦党人让步, 但是条件是必须在宪法中加入和人权, 自由有关的条款, 否则, 他们就抵制联邦党人的宪法. 这样, 因为两派的均衡, 身为联邦党人的詹姆士.麦迪逊, 起草了十二条权利法案(最后十条被通过), 这样, 开国分成两党的不和谐的美利坚合众国, 就在两党的吵吵闹闹的不和谐中, 颁布了宪法和随后的十条修正案. 这种不和谐一直延续到现在, 现在美国的民主共和两党, 到现在还继续不和谐.

权利法案, 说到底, 就是说, 人民有这样那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联邦政府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 比如说, 全世界有名的也是引用最多的第一修正案是这样说的: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注意这个地方的字眼是”国会不得”, 也就是说, 这些权利本来就是人民的, 国会(联邦政府)压根没有任何权利剥夺. 权利法案的深远意义, 再怎么说都不为过. 可以说, 美国精神的实质, 就在权利法案里, 如果没有权利法案, 美国就是一个普通的资本主义国家, 就像英国, 加拿大, 意大利这些国家一样, 普普通通, 不够资格称为自由的灯塔, 也不会有一代一代的移民为了躲避土豆的饥荒, 教会的迫害, 纳粹的迫害或者某某主义的迫害, 来到美国.

当然, 事物都是两面的. 权利法案的第十修正案说: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就是说, 权利法案本身, 并不能推广到州. 因为权利法案是对联邦政府做限制的. 开国领袖们很小心的规定了宪法的推广范围, 自然是为了避免联邦政府变成巨无霸, 干涉州的事务. 自然, 这种小心是必要的, 因为我们看到太多的中央政府干涉地方事务造成地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例子了. 但是, 一旦州做的事情, 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违反了公平和正义, 甚至侵犯了人权的时候, 联邦政府也拿他没办法. 这种小心, 就间接造成了以后旷日持久的州权和联邦权之间的冲突, 以及长久的权利法案能否推广到州的辩论. 而最突出的一个例子, 就是南方各州恶疾难除的种族迫害和奴隶制. 这种过分的谨慎, 直到林肯政府趁着战争的胜利和民意的一致同意, 一口气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13, 14, 15) 后, 才得到纠正. 其中, 第13条是解法黑人奴隶宣言的宪法化, 没什么有趣的, 第15条, 是给黑人投票权, 第14条才是最重要的, 也是上个世纪6,7十年代民权运动时常常引用的一条重要的宪法修正案, 我先把这条修正案的第一款贴在下面, 下次接着八卦.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PS:
1. 翻遍整个中文互联网, 终于从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goodgoodStudyDaydayUp/web/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找到了一个翻译, 好像还是唯一的翻译 …
2. 在美国生孩子, 孩子就是米国人的法律依据就这条.

–待续

美国的公民自由联盟 (ACLU), 乃是一个非常牛X的非盈利机构, 这个机构早年围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 政教分离) 等打了很多著名的官司. 我最近在 iPod Touch 上装了一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品的叫做 Your Rights 的软件, 这个软件里面列举了美国宪法, 公民权利等等, 还列举了 ACLU 历史上打的一些著名的官司, 其中有些我以前已经八卦过了, 在这个系列的文章里, 我争取能八卦完所有 ACLU 打的著名的官司, 好具体的展现一下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民权上所做的争取和努力.

官司系列1–跨种族婚姻.

[Loving v. Virginia]在1959年, 也就是民权运动兴起之前, 美国弗吉尼亚州有一对夫妻, 夜里被很黄很暴力的警察闯进屋了. 为啥呢, 因为这对夫妻中, 丈夫是白人, 妻子是黑人. 而照当时弗吉尼亚州的法律, 白人和其他种族之间是不能通婚的, 也不能发生关系, 所以警察就撞门捉奸了, 真是很黄很暴力. 警察去抓人的时候, 这对夫妇就辩解说, 我们在华盛顿特区结婚了, 还给警察出示了结婚证. 警察一看乐了, 靠, 正愁没证据告你们呢, 正好抓住最好的证据了: 结婚证. 于是, 州政府以违反州法为理由, 把这对夫妇告上了法庭, 结果这对夫妇被判刑1年, 缓期执行. 为了躲避州政府的迫害, 这对夫妇只好搬家到了华盛顿特区. 当时的判词无非就是上帝制造了不同种族, 就是为了让不同种族分离等等的废话. 虽然现在看来很好笑, 但的确代表了当年种族隔离的思潮.

时间一下子就到了1963年, 正是金博士在林肯纪念堂高呼我有一个梦的时候, 正是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的时候, ACLU 找到了这对在华盛顿特区避难的这对夫妇, 以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为名, 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这个1959年的案子. 同时, 这对夫妇又以违反宪法为由, 起诉弗吉尼亚州政府违宪. 这样, 这些案子最后都落到了最高法院手里.

在此之前, 最高法院已经审理过一些跨种族结婚的案例, 之前(1883年)还宣判过跨种族的婚姻是非法的. 但是时光之轮到了1967年的宣判之年, 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 这时候, 大家普遍都认为禁止跨种族的婚姻是一种歧视行为, 且没有任何证据说跨种族的婚姻是上帝不允许的. 因此, 这次最高法院一致的决定如下:

婚姻是人的基本人权, 关系到人类的存亡和延续. 这些饱含无根据的种族划分的法规和法令, 从根本上否认了这项基本自由. 这些对于种族的划分, 直接违背了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人人平等的核心原则, 并且毫无疑问的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所有合众国公民自由.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婚姻的自由选择权不会因为种族歧视而受到限制. 按照宪法, 自由结婚或不结婚的权利, 和不同种族的人住在一起等权利, 州都没有权剥夺.

最高法院同时宣告所有州的禁止跨种族通婚的法令违宪, 于是, 美国开始从一个有些州禁止种族间通婚的国家, 变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种族通婚的国家. 其实屈指一算, 到今天, 也不过短短的40年.

[Bob Jones University v. United States] 虽说最高法院认定了州不得立法限制跨种族的婚姻, 但是有的非政府的单位还不见得遵守, 尤其是传统意义上特别保守的一些教会学校. 美国加州南卡罗莱那州就有这样的一所著名学校, 叫做 Bob Jones 大学. 这个大学是属于原教旨基督教的, 自然是传统白人至上主义了. 本来这个学校是不招黑人学生的, 但是在肯尼迪总统派国民卫队把一个黑人学生送进南方一所传统的种族隔离的学校之后, 以及正式的民权法案通过之后, 学校的隔离就解冻了. 但是, 即使如此, 这个叫做 Bob Jones 的学校还是在校规上明明白白的写着禁止跨种族的学生谈恋爱, 而且更为严重的是, 他们规定, 如果有学生跨种族谈恋爱, 就不录取.

在美国, 一个学校这么做, 既可以认为是搞种族歧视, 也可以说是实践他们的治校自由, 所以, 联邦政府对于这种极品大爷, 是不敢出面干涉的, 因为毕竟他也招了黑人学生, 只是”按照圣经”不招收跨种族谈恋爱的学生而已. 俗话说, 政府管不了你, 总有大爷能管住你, 这次的大爷, 就是美国著名的收纳税人钱的机构, 叫做IRS (美国财政部国税服务局). IRS 这个大爷, 在美国人人都怕, 因为他的全部责任就是收税. 既然 Bob Jones 这个学校这么种族歧视, IRS 就准备吊销他的 501(c)(3) 执照. 大家都知道, 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 都是叫做 501(c)(3) 机构, 就是说, 按照税法的 501(c)(3) 部分, 这个机构是慈善机构, 或者非盈利的机构, 就不要缴税. 大学, 教堂都在此例, 每年免税无数. 这个大学, 就是享受这样的优厚待遇. IRS 认为这个大学因为种族歧视, 就算不上慈善机构了, 因此就发通知, 吊销执照.

这个大学也不是好鸟, 报税的时候, 就交了27块钱的税, 而且紧接着就申请退税(美国的一些税收, 比如个人收入税, 都是先代扣, 多余的部分最后退税给纳税人). 现在想想, 这是什么样的极品. 显然, 人见人怕 花见花衰的 IRS 也不鸟他, 向这个学校开出了 48万美元的巨额欠费通知单, 于是, 这个学校就把税务局告上了法院.

学校的论点是, 我是学校, 您IRS的老爷不能因为我反对跨种族的谈恋爱就说我不是慈善机构吧, 我这不天天教书育人么. IRS 的论点是, 你丫这么种族歧视, 还慈善呢, 伪善吧. 地方法院判决 IRS 侵害了这个学校的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要求 IRS 把 21 块钱退给这个学校, IRS 继续上诉, 1983年, 案子终于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一看, 靠, 还有这种极品, 歧视就歧视了, 还宣称自己是对人民负责的教书机构, 立即大法官开会, 定下结论: 提供公共教育的学校如此种族歧视, 已经违反了国会制定的慈善机构的标准, 因此, 吊销丫的 501(c)(3) 资格. 于是, 这个学校割肉一般的交了48万美元的税. 要知道, 私立学校一般都是靠校友捐款支撑的, 现在每天都要莫名奇妙交这么多税, 学校的压力是很大的. 不过这个学校继续撑, 撑到了2000年, 三代单传的这个学校的校长大概睡觉睡醒了, 到CNN声明说, 我们再也不禁止跨种族的谈恋爱了, 我们以前错了. 熬了17年, 这个学校的学生终于可以自由恋爱了. 现在您去这个学校的网站, 还有他们为当年这些扯淡的事情写的道歉.

写了这么多, 就是想说, 现在看来稀松平常的事情, 却也是一场一场官司, 一个一个辩论得来的, 这就是为什么 ACLU 把 “Because freedom can’t protect itself” 作为他们的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