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时常和我的美国同学说:美国开国领袖为这个国家定出的方向和民权的精神,很大一部分存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这次西藏事件不同人群对待言论,对待言论自由的表现,使我深深的感觉到,大多数我认识的人,对于言论自由这个词的理解,远没有美国人深刻。我不怕别人说我崇洋媚外,但是美国任何一个普通的高中生都要修读一些法律方面的课程。他们不见得熟读宪法,但是对于一些著名判例和其中蕴涵的民权的精神的汲取,可以说要比中国当前的教育要全面得多。
我花了几个小时,整理出来了一个对第一修正案的介绍以及相关的著名判例, 放在这里。对于美国的国际政策和这次对西藏的态度,大家仁者见仁。但是不得不感慨,美国的这些法律和判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的确代表了一种进步的文明的思想。在下文中,我尽量只是称述案例和事实,不做出任何影响读者思考的判断。
1. 第一修正案
其实第一修正案很简单, 翻译成中文是: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是权利法案的第一条. 在美国开国领袖那里,缺少权利法案的宪法是不完全的, 当年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 (Thomas Jefferson) 甚至认为, 假如国会不把权利法案加入宪法, 他就抵制宪法. 这条修正案的宗教部分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言论部分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简单的说,这条修正案规定一切妨碍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和行动都属于违宪. 我下文介绍的所有的判例, 都是围绕公民言论自由的被妨碍和是否违宪这一项.
2.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埃布尔拉姆斯诉美国案
– 著名的判断言论是否受保护的标准
Scheneck 是个美国社会主义党总书记,很喜欢列宁思想。一战的时候他很不爽美国参战(当时社会主义者都认为工人阶级被绑架参战), 所以就搞了传单四处发,鼓动大家不要去响应征兵,参与一战,镇压布尔什维克。这哥们不是被美国抓了,而是被美国政府告了。美国政府告他违反1917年反叛徒法。地方法院判这哥们有罪,这哥们不服气,上诉,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写了这么一段话:
在判例中,争议的关键是用语在其当时环境和情况下是否造成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假如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假报警说声: 失火了, 引起惊慌了现实的恐慌。那么这个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
最后,这哥们被判处监禁6个月.
关心国家大事的读者知道最近我们国家也判处了一个广受国际社会关注的案子,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两者的异同.
3. Whitney v. California 安妮塔惠特妮诉加州政府案
– 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
这个案例本身没什么意思, 1927年,州政府控告惠特妮同学帮助建立了共产主义劳动党,从而违反1919年州的某个反对公会联盟的法律,州控告说这个党致力于教导以暴力推翻政府. 应用”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这个工人党领袖的引用第一修正案的上诉被驳回。但是最有名的倒不是案子本身,而是在案子中持相对不同意见的布兰迪斯(Brandeis)大法官的意见, 也就是时间检验理论, 翻译成中文是:
如果一个言论能给予全面讨论的机会,那么就没有危险能从言论中流出来
这句话,在当时前一个判例的理论基础上,说白了就是除非有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否则应当给予言论讨论的机会而不是压制。发展了1919年 Abrams vs United States 中 Holmes 大法官说的言论自由市场理论:
在我看来对观点表达的压制是符合逻辑的: 如果你对自己的主张和力量毫不怀疑并且全心希望得到某种结果,那么你自然的希望自己的主张能够化为法律,扫除反对意见… 然而,当时间消除对立信仰后,他们会更加相信这一点:人类对真理最佳追求方法,是让其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自由交换。一个言论只有内藏真理,才能在言论市场上胜出竞争,被人接受。
上面的两个判例都是二战前的,虽然两个判例都以不适用第一修正案而被驳回,我们可以看到,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言论自由市场的提法以及对言论给予讨论而不是压制的意识已经开始萌芽,被接受。在二战后的判例中,人的认识更加进步,这个判例实际上被推翻.
4. Brandenburg v Ohio. 博兰登宝诉俄亥俄政府案
– 政治不正确的三K党也能说话
60年代末期,美国搞着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突然间跑出来一个叫博兰登宝(Brandenburg)的白人,请记者到一个集会上,拍了KKK党的一些活动. 大家都知道, KKK是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者. 他们扬言说要把黑人赶到非洲去。俄亥俄州为少数族裔争取权利的运动还没结束,这边居然就煽动如此种族歧视的言论,这还得了? 于是,地方法院立即判这个人有罪。闹着就闹到了最高法院。
说到这里,就要提到美国一个牛气冲天的组织,公民自由联盟。 这个组织专门以维护人的自由为责任,基本上里面都是左派的精英,律师等。上面的惠特尼的案子就是早期这个组织打输了的几个案子。过了这几十年,公民自由联盟打赢了不少重要的官司,而且基本上都是帮叫嚣着要希望美国学习苏联的那些共产党人士打的官司。这里面有些著名的案例如 Gitlow v. New York, De Jonge v. Oregon, Stromberg v. California, 基本上全是帮助共产党争取言论自由权。本来大家以为公民自由联盟就是一个左派组织,里面聚集了全是左派的精英。现在它居然破天荒的宣布:它要帮三K党打这个官司,要帮三K党,帮Brandenburg 争取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这下舆论炸锅了。精英很纳闷:怎么能给三K党那种脑残组织言论自由?
官司打了,最高法院这次裁定说,三K 党的言论既不清楚,也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能因为他抽象的鼓吹违法行为就判定违法,除非造成的危险是现实而迫切的违法行为 (omminent lawless action). 同时,最高法院推翻了惠特尼案的判定,裁定州政府立法禁止公民鼓吹非迫切的违法行为违宪。应该说,这个案例是最高法院对于言论自由的最新裁定,也是目前最终的裁定[1]. 其后所有的和政府权利冲突的言论自由案例都按照此例判定。
5.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查铺林斯基诉新汉普夏政府案
– 骂脏话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这个案例不算太重要,不过他规定了言论自由的适用范围,骂脏话不算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故事是说美国著名疑似邪教组织耶和华见证人某个人大街上骂某政府官员是诈骗犯,所有的其他宗教都是诈骗团伙。州政府起诉这个家伙,同样,闹到最高法院,裁定这个言论不受保护,裁定文如下:
猥亵,淫荡, 亵渎或者侮辱的话语, 既不能对思想的表达有帮助,也不能对真理的搜索贡献任何的社会价值。这些都不是任何思想表达的有效部分,因此,这些领域的言论不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
6. Johnson v. Texas 约翰逊诉得克萨斯政府案
– 星条旗保护你烧国旗的自由
有个苏联笑话,说一个美国人遇到苏联人,美国人说,我敢在白宫说我们总统是白痴,你们敢在克里姆林宫前说么?苏联人说,怎么不敢,说完就走克里姆林宫前说:美国总统是白痴。大家看完都付之一笑。不过美国的确有一个判例保护了说美国总统是白痴这个言论自由,具体判例可参见: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其中讲到: 恶搞公众人物的权利受宪法保护,甚至这种恶搞是造成极度精神痛苦的。看看南方公园和 The Daily Show 的同学就知道没有这个判例,世界将会多么枯燥。
恶搞总统不算什么,现在我们谈的是烧国旗。 德州(Texas)一个哥们,不喜欢军备竞赛什么的,于是就在市政府前面烧了国旗,还有口号 星条旗,红白蓝,我们朝丫吐口痰。州政府要告他,罚款。最高法院又驳回,说烧国旗合法。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后无数爱国者想要立法反对烧国旗,在参议院统统被枪毙。最高法院的裁定宣告联邦各州反对烧国旗的法律统统违宪。可以说,你现在要是在美国大街上烧了国旗,没人管你。反而国旗让烧以后,就没人烧了,你说这个国家连国旗都让你烧了,你还恨个什么劲,没挑战了不是么。
我并不是什么法学家,这些案例也是平时随便听到的,写了这么多,至少说明了一个道理:言论自由不是抽象的,一蹴而就的,是一个一个判例,一个一个法官的言论在历史长河中汇集起来的. 作为身在西方耳濡目染的我,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大家了解美国的言论自由的具体样子。美国自由女神的火炬,是无数的美国民众努力争取来的。我作为一个中国人,希望将来,我们中国也有很多著名的判例,也有更加文明,民主,富强的公民社会和现代国家。
1. http://usinfo.org/PUBS/RightsPeople/ropch3.htm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tegory:United_States_First_Amendment_case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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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omments to “第一修正案以及相关判例”
我想问这篇文章有英文版的吗?
有一句话我觉得很对,就是:在话没说出来之前怎么就能判断这句话是不是真理?
只有保障了每个人说话,说真话的权利这样才能有真正的民主。
As far as I’m concerned, both USA and China are dictatorships that opress their people. They just have different ways to go about it.
中国有必要像美国那样言论自由吗?
这样的言论自由对于弱者真的有什么帮助吗?
你认为在中国产生美国特色的判例有一点可能性吗?
我都说了,我只介绍例子,其他请独立思考,反问我有什么用,我这儿没答案。
你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不管什么样的理由,都可以贴出来,让人看到。这样的反问,毫无意义。
留着做个样子,下次遇到这种信息量等于0的反问式留言全部删除。
这个组织专门以维护人的自由为责任,基本上里面都是左派的精英,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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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左派右派怎么分的,不是左派倾向平等,右派才倾向自由么?
赞同楼上所说的。
此文甚好。
好象林达的书里都介绍过,不过他的语气太啰嗦了,不过博主说得简洁明快.
我喜欢这4个字的评论。
我用4个字来评论这4个字:
一针见血!
对了, 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真理,如果你这个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我实在不知道怎么和你说。
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民主”也好,“人权”也罢,美国人对于这些词汇的理解不仅与中国相悖,与西方也是相悖的。这一方面源于清教徒的信仰,另一方面源于自身的世俗化理想。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也许有这样一个社会,你有持枪的自由,有崇尚暴力、色情,赌博、吸毒的自由,而且有一切你想要且不会妨碍别人自由的自由。然而这样的自由并不存在,假使你已经得到这样的自由时,你势必会束缚了别人的自由或被别人的自由所束缚。
而对于所谓的“言论自由”,“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自由交换”,真的能够交换出真理来吗?要就此讨论,每个人首先应对“真理”这个词取得基本一致的理解,倘若连什么是真理也毫无共识之处,那么言论自由就更无从谈起了。而没有建立在追求真理基础上(或貌似追求真理)的言论自由,其不同言论、解释皆受到经验、视角以及各自利益的限制(驱使),所以才对似乎相同的经验事实也会作出不同陈述;另一方面,语言和逻辑本身并不完善,在貌似相同的概念和词语下往往隐藏着多重语义。因此“一个言论只有内藏真理,才能在言论市场上胜出竞争,被人接受。”他首先必须说明什么是“真理”,但这样的概念并不存在。这样的真理是个人或者集团的“真理”,与其说是“真理”,还不如说是自身信仰或者自身利益,这种信仰或利益胜出竞争,往往出于多方面的因素,你如何使它成为公正的?
作者最后希望将来“我们中国也有很多著名的判例,也有更加文明,民主,富强的公民社会和现代国家。”可惜的是,中国不是美国,也不可能成为美国,中国没有美国的“民主”,也没有美国的枪支自由、保释自由……中国终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民主”和“自由”。对于实行“言论自由”也好,不实行也罢,首先应该承认的是它最终无助于揭示真理。中国也许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从另一角度出发,把充分的“言论自由”当作“言论泛滥”,当然现在没有焚书坑儒或者文字狱那样严重。这自然不见得好,但也不见得坏,虽然还不能得出有了充分的“言论自由”就有了“言论泛滥”这一结论。然而,对于那些经常指责中国缺少“人权”“民主”和“言论自由”的人们,你们是否想到,“民主”和“自由”之外,的确还有更重要的东西。资本主义的“言论自由”不是真理,共产主义“非言论自由”也不是真理,而虽然通向真理之路扑朔迷离,但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却是永远可贵的。
回复: 原谅我对你这么长的评论只有四个字的评语: 偷换概念
确实,美国民主不是靠一系列抽象的原则,而是靠一系列具体的案例树立起来的。
霍姆斯说的,法律靠的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如果媒体持续受到操纵,一切都是扯淡。
The tank man……..
言论自由这东西真的是很难搞啊。。
这些案例都是在基于老美有那么多牛逼的大法官的前提下的
当然人家的宪法也很好,可是中国的宪法也很nb啊。。
没有敢于承担改变历史的那个人 还是么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