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这本书很有意思,虽然是讲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的,却在前7章全是讲美国宪法的制定里的各种曲折和争议,读起来让人唏嘘不已,在读书过程中零散的做了一些笔记,如下:

1776 年独立宣言发表后, 美国一直和英国打独立战争,一直打到 1783 年和英国在巴黎签订和和平协议,才算真的建立了和平的国家。这场仗打完以后,老兵和军官居然都回家了,没有一个人跑出来说自己打下的江山自己坐。

在这场独立战争过程中,十三个殖民地在1781年通过了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组建了一个松散的中央政府,这个中央政府除了管理军队和发行货币外,什么权力也没有,连中央政府的财政经费,都要州捐助。

这样一个中央政府在处理州的事物上十分没有权力。当时有几个州为了边界上的一些河流的归属闹得不可开交,而中央政府居然没有足够的权力去协调。不少国父看到这种现象,决定组建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政府,这帮人,被称为联邦党人。

联邦党人组建中央政府的努力,落实在行动上,就是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 来自12 个殖民地的代表在费城的某个楼里面,天天吵架,几乎把宪法的每个条文都辩论了一次,最后才有了美国宪法。

1787 年的这场吵架,被 James Madison 翔实的记载下来了,书店里可以买到全书,也可以在网上看到当时吵架的内容, 比如 http://teachingamericanhistory.org/convention/debates/ 美国的历史虽然短,但是文书都透明公开,很方便历史研究。

这些吵架中间的妥协很有意思,举两个例子: 1, 南方的州拥有较多的奴隶,就想把这些奴隶算上充数,这样在国会就有更大的代表权; 北方的州不同意,认为你南方把奴隶当物品,那就和牛,马宠物没区别,不能算人;你想算人头,他们就是自由民,不算财产。 南方一方面不承认奴隶的公民权力,一方面有把他们当人算代表,在逻辑上非常不自恰; 但是如果不承认奴隶代表权,南方估计也不会通过宪法,所以,最后两方面各让一步,每个奴隶算 3/5 的代表。这就是美国宪法上著名的 3/5 人的由来。 2, 小州和大州之间妥协。 小州怕自己代表太少,利益被侵犯;大州认为自己人多,就该代表多; 妥协的结果是在上院各自两个代表,下院按人口。 又有代表认为自己州人口增长迅速,要求更多席位,所以最后宪法加一条修正案: 每十年人口普查一次。 虽然这条修正案没有获得通过,但是已成为联邦政府标准实践 (我以前的文章里也讲过这个简单的一个条文,是怎样催生了 IBM 的)。

有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当年美国这些国父制宪的动机是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于他们的个人利益有益。 这些人的不同的个人利益交织到一起,就形成了针锋相对的观点。 这些观点和利益通过制宪会议得到了均衡。因为各种意见得到表达,所以宪法达到了近乎完美。 当时已经在轮椅上的本杰明 富兰克林在立宪会议闭幕的时候动情的说: 我承认我不同意这个宪法的很多部分,但我不确定我是否应该永远不同意这些部分… 先生们, 我同意这个宪法,包括它的所有可能错误。 我也怀疑任何一个其他的”立宪会议”,能制定出一部更好的《宪法》… 我发现这个宪法竟能这样接近完美, 甚至能使我们的敌人也感到惊奇。

即使参与宪法制定的一些代表,最后也有几个拒绝在宪法上签字,因为他们觉得对宪法不满意。 而对宪法不满意的一位叫 Edmund Randolph 的代表,也是弗吉尼亚州的州长,最后却真诚的建议只要宪法在 9 个殖民地公投获得通过就算生效,丝毫不计较一定要自己的州通过。

立宪会议的代表提到了很多提案,这些提案在细节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所有的人都支持三权分立,支持一个独立的联邦最高司法机构,也就是最高法院。 宪法中关于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力的条款是极少几条没有任何反对意见一致通过的,可见这些立宪者对于独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认识深刻。 其实这也和代表的背景有关,这些国父,基本都不是什么所谓的”秘书”、”秀才”,而是专业的律师。

华盛顿总统在做了两届总统之后,认为长期霸占总统颇为无趣,因此退位让贤,开创了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的不成文范例,美国政府的权力交接从一开始就成为了范例。 华盛顿之后是亚当斯,也是联邦党人; 亚当斯之后就是著名的托马斯杰弗逊,是反联邦党人。 杰弗逊当选总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件,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权力以民主的方式完成和平交接。

托马斯杰弗逊在没做总统前,一直大喊权力法案,支持最高法院的独立司法,可是他当上总统第一天就遇到了一件神奇的案子。 这个神奇的案子是这样的,话说亚当斯当总统的最后几天,知道自己离下台不远了,就和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一起通过了一个法令,临时成立了很多联邦地方法院,临时任命了一堆联邦党人做法官。 这个事情他们没做好,有一个叫做 Marbury 的法官的委任书他们前一天忘了发了。 等到杰弗逊第二天上台,江山变了,杰弗逊就让他的手下 Madison 不发委任状。 这下 Marbury 就当不了官了,于是,火了, 就把不给发委任状的,日后是美国第四任总统的 Madison 给告上了。 这个案子就闹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判决一共三条, 前两条是让托马斯杰弗逊不高兴的,因为这个判决直接指明总统没有权力不发委任书。 最后一条是看上去最八杆子打不着但是最重要的: 最高法院在应用某项法令的时候,居然发现这个法令违反了宪法,于是很牛逼的把几年前联邦党人通过的一项法令以违反宪法为由给废止了! 是的,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早的一起著名判例,即 Marbury vs. Madison. 在这个著名的判例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Marshall 说:”判定什么是法律是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这句话,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上。 这个事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司法机关提到”违宪审查” 这个概念。

从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到杰弗逊当选总统并买了路易斯安娜,经过无数的妥协,争吵和辩论,大大小小的战争和利益较量,美利坚合众国强力的中央政府已经构建完毕,三权分立的架构也已经初具雏形,制约和均衡让政府失去了对人民作恶的力量, 两党之间权力的民主交接也顺利完成。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在北美大陆初步建立完毕,美利坚建国大业至此大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