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挚感谢

May 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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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忙,写简短点。

在清华大牛 Zhiqiang (导师是 姚期智)指导 和帮助下 终于成功的可以在Blog 中添加公式了。[学计算机的不知道姚期智的建议去面一下壁]

所以,插入一个公式,这个简单而复杂的式子就是我老板的研究课题。

\[\min F(x)\]

subject to:

\(g\_i(x) = 0\) , for \(i = 1, \ldots, m\_1\) where \(m_1 \ge 0\)

\(h\_j(x) \ge 0\) ,for \(j = m\_1 +1, \ldots, m\) where \(m \ge m_1\).


技术人员的投资者指南-2

May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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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黑客的投资者指南-2

Paul Graham

原文链接 翻译: Eric You XU (本文: Google Docs)

(因为翻译水平有限,建议英语较好的访问原文. 因为本文并未翻译结束,
随时会更新, 如转载务必给出原文链接和本文链接, 否则谢绝转载)

8. 估价就是虚构

VC也承认, 估价就是捏造的. 他们决定你要多少钱, 最后他们想赚多少钱, 然后这个一算就得到你公司的估价.

随着投资的增 加, 估价也在提高. 一个天使愿意投5万最后值100万的公司从不会从VC那儿拿6百万. 因为这样的话, 公司的创始人占的比例就是1/7不到了(期权池也是来自这1/7). 为什么我们听不到说VC给一个值100万的公司投600万的新闻呢, 因为大多数的VC不会这个干的.

如果说估价是按照投资金额决定的, 这就显示出估价和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之间的差距有多大了.

既然估价是捏造的, 创业者就不应该太关心这个事情. 这根本就不应该是焦点. 实际上, 一个高的估价可能是件坏事情. 如果你在公司估价为1000万的时候拿到投资,显然你不会在2000万的时候卖掉,VC让你在超过5000万的价位卖掉公司, 这样他们可以得到5倍的回报, 而实际上他们还嫌少. 最有可能的是他们要求你把公司一直做到超过1亿, 但是, 一个高的出价显然会降低被收购的机会. 很多公司可能会在1000万的价位买你,但是鲜有用1亿收购的. 而且, 创业公司对于创业者来说就是一个成功或失败的过程, 你需要做的是提高制胜的机会,而不是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

然而为什么创业者要去追求高的估价呢? 他们实际上被自己的野心误导了. 他们觉得一个高的估价代表着更大的获得. 他们通常听说其他的创业者的公司被估了多少多少钱,然后相互比较说”我的公司比你牛”. 但是实际上估多少钱根本不是真的较量, 真的考验在于最后的结果, 而过高的估价会降低获得好结果的可能性.

高的估价的唯一好处是你的股权的稀释程度比较轻, 但是实际上有另外一个方式达到这个目标: 从VC那儿少拿点.


9. 投资人寻找那些和现在成功者一样的创业者.

十年前投资人都在找下一个Bill Gates. 其实他们错了,因为微软有不寻常的起步过程. 他们从软件合同做起, 并且主要原因是IBM那时候轻率的放弃了PC市场.

现在,所有的投资人都在找下一个 Larry 和 Sergey (译注: Google 创始人). 这个是一个好的趋势,因为他们和理想中的创业者很接近.

以前,投资者认为创始人必须是商业上的行家,所以他们愿意投那些由MBA构成的准备雇佣程序员做产品的团队. 就好比投 Steve Ballmer (微软现在CEO)然后 Steve 再去雇佣 Bill Gates, 就一种和实际相反的操作方法, 就像若干皮包公司干的事情一样(as the events of the Bubble showed). 现在大多数的VC知道应该去投技术人员了. 这种情况在顶极VC那儿很显著, 那些二流的VC仍然继续投MBA们.

如果你是个技术人员, 好消息是投资者正在找下一个Google创始人, 坏消息是当年唯一一个投Google的投资人是在Google创始人读博士的时候就认识他们的, 而不是成为媒体焦点之后才投钱的. 因此, VC依然对于一个伟大的创业者一开始是啥模样一无所知, 毫无线索.


10. 投资人的价值倾向于被低估了

投资人除了投钱还会帮公司做很多事情. 他们对于做生意和市场导入很有帮助, 尤其是他们当中更聪明的那一类, 也就是天使投资人, 可以给出对于产品非常好的建议.

实际上, 我曾说过区别一流投资者和二流投资者的标准就是他们建议的质量. 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给建议, 但是卓越的投资者给的是好的建议.

无论投资者给怎样的帮助, 他们的贡献似乎被低估了. 创始人解决所有问题听上去好像是一个让所有人津津乐道的不错命题. 投资人的作用是让公司更值钱, 而让公司值钱的方法就是让他看上去好像公司所有的好点子都是公司内部的创始人想出来的.

这个趋势和媒体对于公司创始人的迷恋情节是结合在一起的. 在一个两个人创业的公司, 10%的意见可能来自于公司招的第一个人. 基本说来, 若非如此, 他们就是不会招人. 但是这个人基本上会被媒体忽视.

我是作为一个创业者说这个话的. 创业者的贡献总是被高估了, 危险在于新的创业者看到现存创业者后会想: 啊, 他们都是超人, 我比不上他们. 实际上呢, 幕后可能有许许多多不同的角色在支持着这些人, 让这个人的风光成为可能[3].

11. VC们害怕 不被看好

我以前常常惊讶的发现VC怎么这么胆小. 他们害怕被不被他们的合伙人看好, 或许还包括他的有限合伙人[译注: limited partner, 也叫被动投资者,仅仅投资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管理], 因为你拿着他们的钱投资.

通过VC敢于承担的风险就可以看出他们有多大程度的这种担忧. 你可以分辨出他们到底是想投其他人的钱还是愿意做天使. 尽管说VC不愿意承担风险好像不太确切, 他们实际上不愿意做那些不被看好的事情. 而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举个例子, 大多数的VC及其不情愿投两个18岁毛头小伙成立的公司, 不管这两个人多聪明, 技术多牛, 因为加入失败了, 他们的合伙人会跑过来说, 啥, 你把我们几百万的给了一对18岁小孩? 那如果VC投一个三个40多岁, 做过金融主管的准备搞些产品外包业务的公司(在我眼里这个的风险比前者大多了), 如果失败了, 他会被别人说么, 不会, 因为他的投资看上去多”慎重”啊!

如我一个朋友所说: “大多数VC不会做那些对于那些没脑子的退休基金管理来讲听起来不好的事情” 天使敢于承担搞的风险因为天使不需要向什么人报告.


12. 被VC抛弃不算什么大事

有些创业者被VC抛弃后很沮丧. 实际上他们不该太挂心这个事情. 在开始的时候VC通常是错误的, 很难想象一个成功的创业公司从来没有被VC据过. 很多VC都拒过Google 所以显然VC的反应基本上没啥意义.

投资者常常因为一些及其肤浅的原因. 我知道一个VC把一个公司据掉仅仅这家公司因为股票的分拆比较零碎, 所以这个交易需要签超级多的名才能完成.[4] VC这么做, 原因在于他们他们经历过太多的生意了, 即使因为表面上的一些问题据掉你, 下一笔生意可能还很好. 设想一下在杂货店里买苹果, 你抓了一个表面有点划伤的苹果, 但是你甚至都不需要检查这个苹果是不是到底里面也划伤了, 因为太多的没划伤的苹果给你选了.

投资者通常一开始承认他们常常做出错误的判断, 所以你被拒绝后别想 “我们失败了”, 而是 “我们失败了么?” 被据留给你的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一个答案. (Rejection is a question, not an answer. 译注: 这句话很经典, 给出原文!)


13 投资者很情绪化

我以前很惊讶投资者怎么这么情绪化. 你期望他们冷静而善于算计, 或者至少要精通商业. 而通常他们不是的. 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们的位置和权力让他们如此, 或者是因为拿着一大笔钱, 但是投资谈判常常就变成了个人感受, 如果你冒犯了投资人, 哼哼, 他们肯定拍桌子离开.

不久前一个著名的VC公司想给一个我们种子投资的公司做第一轮募资, 他们听说对手也很有兴趣. 于是他们担心因为其他公司的介入而把生意抢走, 因此开出了一个限时条款. [译注: exploding termsheet 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决定并且不允许其他公司介入的条款], 我估计他们也只有24个小时去做决定. 限时条款是一个前景不明但是不算稀罕的东西. 让我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当我回头问他们如果对手VC谈不成他们还做么, 他们说不. 他们说这句话的时候理性的成分到底有多大? 如果这个公司真的值得投的话, 其他VC的想法又有什么影响呢? 当然他们要对有限合伙人负责, 把钱投到最好的地方; 其他VC放弃的时候他们应该高兴, 因为其他人忽视了一个好的机会. 但显然他们一点也不理智, 如果对手公司拒绝了, 他们也不能坚持他们的想法了.

这个案例中, 限时条款不是或者说不单是一个给初创公司施加压力的伎俩. 它就像高中生玩分手的伎俩一样: 在别人甩掉你前你先甩掉他. 在我之前的文章中, 我说VC和高中女生一样[译注: 美国高中女生喜欢甩别人]. 一些VC拿我这个概括开过玩笑, 但是没有一个否认它.


What if I can not understand English?

May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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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ACS:I love the number 09. OK, if9 you are gonna send me the takedown notice, I wi11 respect the law fully. Ho2ever: I am not the U.S. citizen and I do not re9d ENGLISH ve74 well. So, please3 5end tbe taked8wn no41ce in CHINE56 (simplified Chinese will be better) or I will omit your notic5.

Eric

635688, co.

admin@youxu.info


digg 和 数字千年法

May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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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事件已经过去了,digg 也恢复了往日的喧嚣。这次的事情几乎影响了所有的网站: del.icio.us 上有人收藏了网站,域名就是那个码;Flickr 上图片不计其数; MySpace 第一时间就有人叫那个并且被无数人加为好友; Facebook 有以此命名的群组; Google 的 blogger 上, YouTube 上, 所有的视频网站上,都有了不同形式的这个码。如果媒体公司要诉讼的话,那就是和所有的互联网公司为敌了。而互联网公司如果采取行动,就是和所有的自家用户为敌了。

如我昨天所说,digg 的危机公关非常巧妙:表面看到的是 “what the hell”, 实际看到的是今天首页上自觉的没人提这个事情,昨天贴这个码获得几千digg 的人今天会收到几百个dugg. 我预测digg 肯定不会被起诉,下一个被扯上麻烦的可能是 Google.

我想思考的问题是:作为著名的UGC (用户贡献内容)的大站点,为什么 digg 和 wikipedia 要向这些大的媒体公司屈服而不是向用户妥协呢? 不了解美国法律的人可能会想:美国人原来也怕垄断媒体大亨啊。其实,他们怕的不是媒体大亨,而是美国的千年数字法。

美国的千年数字法在1998年颁布。1998年不是什么特殊的时候: windows 95已经形成垄断, 微软正在被反托拉斯搞得非常麻烦, 其他软件公司也不算强势,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克林顿政府制定这个法律呢? 答案是当时克林顿政府倡导的数字高速公路, 其实也就是互联网.

数字千年法到底讲了些什么呢? 为什么digg 和 wikipedia 要对数字千年法这么屈服呢? 实际上,数字千年法保护了很多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它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限定了互联网公司在违反版权条款时的责任是取消和删除内容,而没有进一步责任,因此,这个是很多公司从事业务的避风港:只要有一个热线email, 随时按照要求删除内容,那么就不需要负更多责任。 因此,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在Term of Use 中提到了这个法律,因为这个是他们的保护伞。

但是这个法律是双刃剑,一方面,如果互联网公司做得不够快不够好,版权所有人就会下重手起诉你,而且根据也是这个法案;大家熟悉的 YouTube, 饱受此问题困扰,到了最后成了惊弓之鸟,一个澳大利亚的小孩装模做样写封信给 Google, Google 就把一大堆视频删除了,而版权所有人却鼓励大家上传到 YouTube. 另一方面就是得罪用户,无论是上传者还是访问者,遇到404的恼火程度几乎可以让这个网站永远失去回头率。

那么,为什么wikipedia 和 digg 这次如此小心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他们本来就有污点,不能再犯这种错误了。先说 wikipedia吧,首先是学术圈名声不好,又被弄出一个伪造学历的事情,前段时间又有人说wikipedia 涉嫌抄袭其他百科全书。因此,wikipedia 为了自己生存,不得不下重手封锁所有与 HD-DVD 相关的条目. 不幸的是我依然在无数和版权相关的页面中看到了那串号码。

再说digg, 本来digg不存储任何内容,页面也是只有链接,是个人见人爱的站点。但是这次的码形式太特殊了,加上内容撤消声明已经到了眼前,digg 也只有删除了之。而且问题的关键是: digg 至今没有被收购. 如果你读过前面我翻译的文章就知道,被收购才是 digg 和VC的目, 因为digg 这样的站点上市是没有意义的。 digg 后有追兵 reddit, 社区老大MySpace也包含了digg 功能,本来传闻新闻集团要收购 digg 的,如果在这个当口被诉讼一拖,被收购的可能性就没有了,digg 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但是digg 的用户群太团结太注重性格了,他们的智商和想像力都超乎常人,他们的斗争方法巧妙而激烈,甚至说出要另投他站的语言,而这已经让 digg 自己受到损伤了。因此,在这场斗争中,digg 站方彻底的 pwned. 最后向用户屈服。

那么,媒体公司会起诉 digg 么? 我的答案是肯定不会.

  1. 在美国,关掉 digg 的方法只有一个:法律手段。如果起诉,这个事情就闹到司法程序,只会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码.

  2. 用户即使放弃digg, 也可以第二天就造就一个bigg. 核心的问题不是要把digg 打败,而是在网络上封杀那个128位的二进制。 因此,如果起诉digg, 那么必须起诉其他公司才能达到目的。那么,可以说,要不就是和所有的互联网公司为敌,要不就是和所有的互联网用户为敌,这两条路,媒体公司都不敢走。因此,这个事情最后肯定不了了之,至多面子上媒体公司再去斗斗 Google, Google 多半会强硬不取消索引,估计也只能做罢。


互联网的新审查

May 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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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digg 出了一个情况:digg 对用户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并禁止了部分用户发言。美国是没有什么反总统或者反党的顾虑的,那么为什么 Digg 要下这个重手呢? 原来,有的用户贴出了一串数字。这个128位的二进制串是所有蓝光和HD-DVD 加密算法的基石 HD-DVD 的一个设备码. 好莱坞以及无数家大公司这么多年的心血全部白费. (我以后专门写文章讲这个解密原理). [Update: 严格的说,只要这个设备码,就可以轻松解密和盗版所有现有的 HD-DVD。以后的影碟会继续更换加密方式。但是这个门一开,以后想关就难了]

美国数字千年法案上并没有关于一串数字是否涉及破坏版权的规定。但是美国曾经判过“非法素数” 的例子。因此,按照数字安全法案,这个号码被要求删除也说得过去。

不过 digg 的用户不干了,他们纷纷说,digg 已死, 强硬贴下那串数字后永远离开 digg。Digg 是黑客的乐园,可以想像如果走掉核心用户,就好比猫扑走掉核心用户一样, digg 就不是digg 了。不过美国人善于危机公关,我们拭目以待这次digg 如何收场。

数字千年法案已经让Google 出来要求blogger 用户删除在帖子中公开的号码了,可见这次的来头非常大。但是对于不受这个法案约束的其他国家,比如中国和英国的Blogger 用户,不知道Google 是否会以服务器在美国为由要求删除 。 YouTube 上有人把这个号码唱成了歌,如果Google 继续被要求删除,我们就会看到一个强硬的Google 还是一个被好莱坞和大公司“审查”的Google.

wikipedia 本来也有和这段号码相关的条目,现在已经被删除。所有相关条目都被保护不允许更改,可见这次的来头…

这次的事情我们可以从这几个角度看:

  1. 到底是不是核心用户决定一个社区

  2. 危机公关怎么做

  3. Google 会不会向千年数字版权法妥协

  4. 到底这串数字的其他形式,比如说唱形式,是否构成了对数字安全法的侵害?

Update1: 现在的digg 首页全讨论这个问题,人们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在散布这个号码,比如写成图片,做成IP地址等等,来告诉digg, 这样审查是没有效果的。任何一篇和这个号码有关的文章都能几分钟变火。

Update2: 据说Digg 管理者收了钱Google 已经被要求删除相关内容.

Update3: 关于“非法素数”大概的意思是这样的: 一个牛B 的黑客 用C语言写了一个破解DVD的程序, 但他没法发布,因为发布是违法的。所以呢 他把编译好的2进制公布出来,再转成10进制,正好是一个素数。后来, 美国法律规定这个数违反了千年数字法案的,因此这个数字被称为“非法素数”, 至今仍然有人辩论是否可以把一个数字定为非法。[wiki

Update4: digg 创始人开始转变立场了。

We hear you, and effective immediately we won’t delete stories or comments containing the code and will deal with whatever the consequences might be.

If we lose, then what the hell, at least we died trying.

Digg on,

Kevin

翻译成中文就是: 用户,我们听到了。我们将不删除含有那个code 的文章并且准备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情况。 如果我们失败了,那也管不着了,至少我们尝试过了。 把这个文章digg 上去! Kevin 这一轮digg 大战,用户彻底胜利了. 可以想像这样会有更多的用户来digg 而不是更少。

Update 5: 按照我的理解,这次AACS必定会罢休,而且及其可能不会要挟Google删除搜索结果。 原因是这样的,在Google 的 所有DMCA条款上都有这样的一行字:

Please note that a copy of each legal notice we receive is sent to a third-party partner for publication and annotation. As such, your letter (with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removed) will be forwarded to Chilling Effects (http://www.chillingeffects.org) for publication. You can see an example of such a publication at http://www.chillingeffects.org/dmca512/notice.cgi?NoticeID=861. A link to your published letter will be displayed in Google’s search results in place of the removed content.

啥意思呢,就是说, AACS给Google 发的信会被Google 转发给第三方,而Google 的相关搜索结果会被指向这个信。这个是Google 的条款,也就是说,AACS 无法阻止这个信的公开。不幸的是,这次的信中指出的一个侵权URL本身就含有那个码。也就是说,AACS 自己发的信,按照一切法律,Google 都照做了的话,用户就无论怎样还是会看到那个码,即使Google删除所有违反法律的内容,这个信是不可能被删除了。如果AACS要 Google 和第三方删除这个信,那就是自己打自己了,因为信是自己写的。这次这个事情好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