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法案到第14修正案
今天我们八卦一下民权运动之前, 公民自由联盟是怎样和最高法院一起, 运用宪法第14修正案, 推翻各州的违反权利法案的判例的. 文章太长, 我分几个部分贴.
我们先介绍一下背景知识. 美国的权利法案, 是詹姆士.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这两位开国领袖提出的, 一共十条, 作为宪法的修正案.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法案呢, 我们长话短说, 主要是两派妥协的结果. 当年宪法起早的时候, 并不是人人同意的, 实际上, 当时美国的开国领袖就有两派, 一派叫做联邦党人, 主要是主张要成立一个联邦政府, 统一负责国防, 外交和经济等事务. 还有另一派, 叫做共和党人(不是现在的共和党), 他们主张政府越小越好, 人民的权利乃是最重要的. 联邦党人着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 也就是 United States, 首先要做的就是修订一个被各州接受的宪法. 当年, 联邦党人为了让各州人民支持他们的主张以及起草的宪法, 专门写了赫赫有名的 < 联邦党人文集>, 这本当时出版的书, 从各个方面, 阐述了为什么要建立中央政府, 这个政府将会是什么样子的, 等等. 而另一派呢, 就是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了, 他们从心里喜欢自由, 不喜欢事无巨细的大政府 (杰弗逊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独立宣言里面就提到了人的自由). 但是当年吵吵嚷嚷的, 连个宪法都颁布不了也不是办法. 因此, 他们决定向联邦党人让步, 但是条件是必须在宪法中加入和人权, 自由有关的条款, 否则, 他们就抵制联邦党人的宪法. 这样, 因为两派的均衡, 身为联邦党人的詹姆士.麦迪逊, 起草了十二条权利法案(最后十条被通过), 这样, 开国分成两党的不和谐的美利坚合众国, 就在两党的吵吵闹闹的不和谐中, 颁布了宪法和随后的十条修正案. 这种不和谐一直延续到现在, 现在美国的民主共和两党, 到现在还继续不和谐.
权利法案, 说到底, 就是说, 人民有这样那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联邦政府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 比如说, 全世界有名的也是引用最多的第一修正案是这样说的: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注意这个地方的字眼是”国会不得”, 也就是说, 这些权利本来就是人民的, 国会(联邦政府)压根没有任何权利剥夺. 权利法案的深远意义, 再怎么说都不为过. 可以说, 美国精神的实质, 就在权利法案里, 如果没有权利法案, 美国就是一个普通的资本主义国家, 就像英国, 加拿大, 意大利这些国家一样, 普普通通, 不够资格称为自由的灯塔, 也不会有一代一代的移民为了躲避土豆的饥荒, 教会的迫害, 纳粹的迫害或者某某主义的迫害, 来到美国.
当然, 事物都是两面的. 权利法案的第十修正案说: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就是说, 权利法案本身, 并不能推广到州. 因为权利法案是对联邦政府做限制的. 开国领袖们很小心的规定了宪法的推广范围, 自然是为了避免联邦政府变成巨无霸, 干涉州的事务. 自然, 这种小心是必要的, 因为我们看到太多的中央政府干涉地方事务造成地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例子了. 但是, 一旦州做的事情, 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违反了公平和正义, 甚至侵犯了人权的时候, 联邦政府也拿他没办法. 这种小心, 就间接造成了以后旷日持久的州权和联邦权之间的冲突, 以及长久的权利法案能否推广到州的辩论. 而最突出的一个例子, 就是南方各州恶疾难除的种族迫害和奴隶制. 这种过分的谨慎, 直到林肯政府趁着战争的胜利和民意的一致同意, 一口气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13, 14, 15) 后, 才得到纠正. 其中, 第13条是解法黑人奴隶宣言的宪法化, 没什么有趣的, 第15条, 是给黑人投票权, 第14条才是最重要的, 也是上个世纪6,7十年代民权运动时常常引用的一条重要的宪法修正案, 我先把这条修正案的第一款贴在下面, 下次接着八卦.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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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遍整个中文互联网, 终于从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goodgoodStudyDaydayUp/web/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找到了一个翻译, 好像还是唯一的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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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生孩子, 孩子就是米国人的法律依据就这条.
–待续